
人民主权是贯穿宪法内容的基本观点
首先,《宪法修正案》将党和国家关于高度重视人民主权,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所有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予以了更充分、更深刻地体制化。这是贯穿《宪法修正案》内容的基本观点,指出了国家权力的根源、本质、目的和力量是来自于人民并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
据此,《宪法修正案》有力强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做主;所有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序言开篇就郑重宣布越南人民是“建设、施行和保护本部宪法”的主体,随后全面列举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不仅包括过去的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的代议制民主形式,也还包括各种直接民主形式,以及在国家举行全民意见征集活动,其中包括就宪法进行意见征集时行使表决权。
宪法继续肯定了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这一地位由历史赋予,人民承认并被宪法确认。宪法也进一步明确和深刻地体现了党的先锋队本质和人民本质,并增加了人民对党提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要求,即“党要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决定向人民负责”。
高度重视人权
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受到高度重视,并将其放在宪法的显要位置(位列第二章)。
阮生雄主席认为,这是对胡志明主席任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1946年宪法的继承,也体现了对党和国家关于重视人的因素,将人视为发展的主体、主要力量和目标观点予以体制化的更充分、更深刻的新认识。
宪法强调了国家“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和公民关于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人权、公民权只能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道德、人民健康等理由在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受到限制”的原则。
这是根本原则,旨在提高国家在与人权和公民权关系上的责任感。同时也是所有人和公民维护和实施自身人权和公民权的最高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