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陈氏奇英女士,出生于2000年,地址:金瓯省新禄乡七邑,与LUO, JUNFENG先生的离婚案,金瓯省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UO, JUNFENG先生,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的第14/2026/HNGĐ-ST号《婚姻家庭初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4条、第477条、第479条;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第326/2016/UBTVQH14号关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费用额的决议;
判决内容:
1. 关于婚姻关系: 接受原告陈氏奇英女士的起诉请求,准许陈氏奇英女士与LUO, JUNFENG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无,不要求解决,故不予审理。
3. 关于一审婚姻家庭案件受理费: 陈氏奇英女士需缴纳300,000越南盾。陈氏奇英女士已于2025年6月12日向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预交300,000越南盾(收据号0000255),现转为征收。
4. 关于上诉权: 陈氏奇英女士有权在15日内提出上诉;LUO, JUNFENG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如LUO, JUNFENG先生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将上诉状寄至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金瓯市新成坊孙德胜路301号;电话:(+84) 02903836934),必须经越南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满1个月,如LUO, JUNFENG先生未提出上诉,则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即告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