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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金瓯省人民法院通知

2026年3月20日 | 02:18:00
(VOVWORLD) -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满1个月,如CHEN, HAN-WEI先生未提出上诉,则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即告届满。

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HAN-WEI先生,出生于1986年12月7日,国籍:中国,地址:台湾新北市淡水区大庄里007邻沙仑路143号8楼11室:

关于原告黄氏锦仙女士,出生于1996年,地址:金瓯省五干乡抗美村,与CHEN, HAN-WEI先生的离婚案,金瓯省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金瓯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EN, HAN-WEI先生,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的第15/2026/HNGĐ-ST号《婚姻家庭初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据《婚姻与家庭法》第56条、第127条;《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4条、第477条、第479条;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第326/2016/UBTVQH14号关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费用额的决议;

判决内容:

1.    关于婚姻关系: 接受原告黄氏锦仙女士的起诉请求,准许黄氏锦仙女士与CHEN, HAN-WEI先生离婚。

2.    关于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无,不要求解决,故不予审理。

3.    关于一审婚姻家庭案件受理费: 黄氏锦仙女士需缴纳300,000越南盾。黄氏锦仙女士已于2025年5月28日向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预交300,000越南盾(收据号0000238),现转为征收。

4.    关于上诉权: 黄氏锦仙女士有权在15日内提出上诉;CHEN, HAN-WEI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如CHEN, HAN-WEI先生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将上诉状寄至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金瓯市新成坊孙德胜路301号;电话:(+84) 02903836934),并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中国台湾地区外交代表机构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满1个月,如CHEN, HAN-WEI先生未提出上诉,则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即告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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